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
利息补贴政策施行以来
省级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符合贴息条件的
住房公积金贷款6000余万元
可予贴息超30万元
为便利缴存人精准知晓与享用贴息政策
进一步扩大惠民覆盖面
四川省住房公积金中心
发布最新提醒
贴息条件
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,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在政策发布之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,自贷款首期本息回收之月起的连续12个月内,按实际正常偿还贷款利息的20%给予贴息,单笔贷款累计贴息不超过2.5万元。
温馨提示:
若补贴期限内,发生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均按实际正常偿还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。
免申即享
贴息资金不直接抵扣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,缴存人需按期足额还款。
经省级公积金中心清算后,贴息资金按月自动划付至缴存人还款银行卡账户,无需另行申请。
温馨提示:
组合贷款中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,可同等享受贷款贴息。
重要提示
若补贴期限内发生贷款逾期的,自逾期当月起暂停贴息,且逾期偿还的贷款利息不予贴息。
缴存人清偿逾期贷款本息(含贷款本金、利息、罚息等)后,可自正常还款月起继续享受贴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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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成都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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